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8年第3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“黑名单”信息公开表
信息公开单位: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:2018年11月2日
序号 | 违法违规企业名称或行为人姓名 | 企业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 | 法人代表姓名、身份证号码或行为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 |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| 处罚依据 | 处罚情况 | 公布期限 | 涉案产品信息 | 发布单位 | 备注 | ||
产品名称 | 标示 | 标示批准文号 | ||||||||||
1 | 五华县龙村镇龙梅药店 | 五华县龙村镇龙梅南路63号 | 黄炳宽(身份证:441424********6770) | 当事人销售风痛宁胶囊、哮喘康复宁、法国双飞人药水、黄道益活络油和脑活素等5种假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五条。 | 判处黄炳宽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; 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 黄炳宽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。 | 十年(2018年10月23日至2028年10月22日) | 风痛宁胶囊、哮喘康复宁、法国双飞人药水、黄道益活络油和脑活素 | / | / |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| |
2 | 五华县华阳镇宝芝林平价药店 | 五华县华阳镇金华路44号 | 企业负责人余集灵(身份证号码:441424********6036) 直接责任人宋彩容(身份证号码:441424********5787) | 当事人销售玛卡伟哥、冬虫夏草(神奇)、人参海狗丸等9种假药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五条。 | 判处宋彩容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; 余集灵、宋彩容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。 | 十年(2018年10月23日至2028年10月22日) | 玛卡伟哥、冬虫夏草(神奇)、人参海狗丸、“一炮到天亮”、冬虫夏草(和生源)、虫草活肾、十鞭回春丸、参茸鹿鞭丸、五夜神生精片 | / | / |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| 该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在法院判决前已注销 |
注:转自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原发布网址http://www.wuhua.gov.cn/zwgk/zd/spypaq/xyxx/t20181102_39105.htm